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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措施自4月1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8-04-20 16:27:28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通知,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指出,第一批降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主要措施包括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
 
  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一是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二是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在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方面,通知要求,根据《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核定的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将降低部分用于核减相关省份输配电价。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在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方面,将省级电网企业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由平均75%降至70%,减少本监管周期定价成本,并相应降低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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