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办法》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该部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都对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提出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要求,明确了主体责任,强化了监督检查等内容,是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深化、细化和实化,对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具有重要作用。生态环境部要以实施《办法》为契机和抓手,不断健全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制度的综合效能,同时深度衔接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为推进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提供有力支撑。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十四五”时期,排污许可工作将进一步巩固、深化“全覆盖”“全联动”,推动“一证式”监管。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海洋工程等将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现环境要素全覆盖和“陆海统筹”,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动态更新。同时,生态环境部还将开展基于水生态环境质量的许可排放量核定试点研究,将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推动将执行报告中的排放量作为环统的主要来源;开展许可证质量抽查,推动纳入攻坚战考核,将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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