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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8-10-15 11:21:40

 日前,福建省下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明确,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等5种情形将进行追责。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修复或赔偿的,由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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