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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门槛提高 电石业期待化解过剩促升级
文章来源:     点击数:1087     更新时间:2015-2-13

在国家对化工行业安全环保从严要求的背景下,《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上月由工信部印发出台。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管理办法》对电石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促进产业升级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随《准入条件》完善升级

《管理办法》要求,公告企业新增电石产能,必须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并在装置建成后3个月内提出新增产能准入申请。

《管理办法》还要求,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如“不能保持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新增或并购未进入公告的产能并未按时提出公告申请的;拒绝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或受相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的”,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工信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这是原《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的修订版本。《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出台后,其内容发生了变化,为保障行业《准入条件》的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也要随之发生变化。”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兼中国电石工业协会秘书长孙伟善强调。

中国电石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杨传玮谈到,此次修订是因为老的《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是在2005年版本行业《准入条件》基础上制订的。《准入条件》在2014年重新修订并发布后,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措施已经不能适应新《准入条件》。另外,《管理办法》修订版顺应了国家机构改革的相关要求,原来主管单位是国家发改委,现已明确工信部是作为电石行业产业政策制修订及《准入公告》管理的主体单位,即将相关职能转到了工信部。

据了解,工信部在制定新的《准入条件》时,根据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对于《管理办法》也进行了相关的完善,如提出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公告企业应该始终保持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汇同质监、安监等部门对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将相关意见报工信部。工信部也将不定期地对电石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原来的《管理办法》发布较早,已经不能适应电石行业发展要求,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保证能够更为严格、规范化地执行《准入条件》。准入管理工作是一项整体工作,以《准入条件》为核心,以《管理办法》为抓手,目的就是通过政策调控和引导,推动电石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杨传玮表示。

堵住蒙混过关漏洞

据孙伟善介绍,新版本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必须整体申请准入公告。根据之前的《管理办法》,企业对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电石炉可以分批申请公告,出现了部分企业只申报1台合格的电石炉,而对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电石炉不进行申报的情况。

“为杜绝这个问题,新版《管理办法》要求电石生产企业必须整体(按法人资格)申请公告,部分生产装置不得申请公告。即要求企业在所有电石炉都达到要求后进行一次性公告准入。对于新建企业而言,要求企业在建完所有电石炉之后再进行申报,何时全部建完何时进行公告准入;不再是建完1台公告1台,即今后《办法》只针对企业,不针对单台设备,否则难以搞清企业是不是真的符合《准入条件》。”孙伟善强调,“对老企业而言,只有完全淘汰掉不符合要求的电石炉并且现有炉型全部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才能进行申报并公告。对于那些现在还没有完全淘汰落后产能、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将先不允许其公告准入,等待落后产能被全部淘汰后再进行。”

杨传玮谈到,新版《管理办法》对申报程序的管理更加严格。针对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除了要提交营业执照、项目核准文件、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还要提交环保、节能、安全等审查文件,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以及有关电石生产经营管理的各种制度、预案的名录等等,以便印证其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

细化新老企业适用标准

杨传玮强调,大家在了解《管理办法》时,还能发现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即工信部是根据不同版本《准入条件》的不同要求,对于不同时期建成的电石炉在申请准入时,给出了具体、且有区别的标准和规定,即“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到目前为止一共有三版,分别是2005年版、2007年修订版以及2014年修订版。第一版并没有提出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但是要求单台电石炉的容量必须≥25000kVA,第二版做出明确规定必须使用密闭式电石炉,且单台电石炉容量必须≥25000kVA,新建项目总能力≥100000kVA。鉴于以上三版《准入条件》的不同之处,工信部在公告《管理办法》中做出了不同的要求和规定,避免了对不同时期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电石设备的全盘否定,确保了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杨传玮告诉记者。

有利升级产业淘汰落后

据了解,新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修订于2014年,对电石炉的起始规模、单台炉容量、建设总容量、综合能耗等方面都给出了更加严格的指标,而《管理办法》将推动新修订《准入条件》的贯彻落实,并有利于淘汰落后电石产能。

“如果企业严格执行,应该能够实现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一些要求,诸如电耗等,新建企业在接受考核的时候必须达到准入值,老企业也要在2015年内达到准入值,虽然有一个缓冲期,但企业肯定要投入、要改造。”孙伟善表示。

杨传玮告诉记者:“虽然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我们建议在企业进行准入申报的时候,实行‘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但这只是从工艺、规模上的要求,而在能耗、安全、环保等的要求上,对新老企业是一视同仁的。老企业如果不能在期限内在节能环保方面有所提升、达不到相关要求,就面临被淘汰。”

企业盼新规发挥积极作用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行业内大企业普遍认可《管理办法》的作用和意义。信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庆东告诉记者,企业一直在讨论如何实现淘汰落后、产业升级。

“结合修订后的《准入条件》,《管理公告》相较此前对企业设备、技术、规模等方面的要求都更加规范和严格,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特别是从设备和规模角度,强调什么样的炉型节能,就要推广什么样的炉型,什么样的规模有利于实现升级改造,就要达到什么规模,更有利于行业的升级换代。”郭庆东说。

白雁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秀强调,修订后的公告《管理办法》从长期看,对化解过剩产能有一定的作用,因为门槛加高了,可以起到抑制未来新上大型项目、避免其重复建设;尤其是制约单独商品电石项目上马的作用,对企业从安全、环保,特别是节能角度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另外,公告从环保安全能耗等角度对老企业也有所制约,迫使其不断淘汰落后,无疑提高了行业整体的工艺装置水平,从长远看,肯定能有效果,特别是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不过袁秀也强调,《管理办法》从短期看对化解产能过剩的效果不大。因为不少新增产能是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建成的,而且符合《准入条件》,这些产能全部释放出来再消化掉,估计还要很长一段时间。

郭庆东建议,《管理办法》并非强制性政策,因此应该加强其对行业和企业的约束力,对已经公告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则应该给予税收或电价上的鼓励政策,让企业看到好处,提高企业的申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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